2016-07-2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感谢您选择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进行港股通交易。为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将第二条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投资者买卖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港股通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将第三条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额度限制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自下一个交易日起至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之日,港股通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该交易日港股通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交易时间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条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订单类型、交易方式、订单不能更改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只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的方式,并且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的方式(但卖出碎股除外)。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已经申报的港股通订单,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五、将第十三条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新增第十六条为:“您应充分关注【收市竞价交易申报价格限制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将原第十九条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也会根据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事件发生延迟交收现象。”
八、将原第二十条修订为:“您应充分关注【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投资者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修订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已与我公司签署《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如果您对相关修订内容持有异议,请在七个交易日内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向我公司或开户证券营业部进行反馈。您需留下本人真实姓名、客户代码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反馈。如果您在七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相关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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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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