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201906K版)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

1、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普通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证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必须了解和掌握证券交易规则及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证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当您与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电话号码:955844008-888-818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认真仔细阅读。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以下风险:

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其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由于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当投资者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证券公司的借款、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以及权益补偿金等。若有罚息,还需支付罚息,其亏损将进一步放大。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

三、投资者系在证券公司已明确告知其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并给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情形下,根据自身能力独立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签署本协议,自愿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与损失。证券公司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服务)的固有风险,不表明证券公司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向证券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如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告知证券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如为专业投资者,则存在无法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获得与普通投资者相同的特别保护措施的风险。

六、投资者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均为本人(含机构,下同)操作,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向第三人出借账户等任何非本人操作的情形。若有证据表明投资者存在或涉嫌多个账户同一操作人的情况,证券公司有权直接采取限制账户与交易权限、立即实施强制平仓并终止本合同、要求投资者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因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下述不符合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情形之一的,可能面临被限制交易权限、拒绝展期申请,乃至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并终止合同的风险:

1、投资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如拒不提供相关文件、提供文件不符合证券公司要求等;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最低类别;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期望收益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匹配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况。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因其减持股份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调整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调整集中度、禁止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乃至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证券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调整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调整集中度、禁止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等股票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2、投资者为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投资者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所得;

5、投资者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特定股份;

6、投资者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科创板证券且不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科创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指标。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信用账户部分操作权限受限,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风险;强制平仓阶段,如投资者自主委托卖出价格高于证券公司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低于证券公司买入价格,以致发生阻碍强制平仓情形,投资者的委托可能会被强制撤单,因而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投资者部分或全部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将可能被提前了结,并由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等,投资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依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追加担保物、减仓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调整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或降低授信额度或解除合同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期望收益、适当性匹配意见、信用状况、负债情况、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及持仓集中度指标、合约展期次数、合约对应证券等方面不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标准,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融券卖出通过市价委托,或者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时,该笔融券卖出委托将不能成交,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而该成本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投者在从事融融券交易期,如果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如上市证券连续跌停或涨停,将面临难以或无法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的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证券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证券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证券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及时关注其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手机、邮箱及证券公司的公告等,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因疏于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等变动情况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三、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和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上述信息发生遗失、泄露、被盗用等情形,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谨慎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普通交易与融资融券交易佣金率存在差异且调整相互独立。如投资者误将普通交易委托类别当作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五、投资者发出担保物转入指令后,应核查该指令是否操作成功,并关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日终是否交收成功,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或被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六、机构投资者在选择代理人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机构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机构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机构投资者负责,而机构投资者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十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清晰知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及任何员工均不得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时从事下列行为:(1)开展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为投资者代客理财、违规代为操作或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4)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向投资者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6代理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果投资者接受了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八、投资者应及时归还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债务。如投资者未能依约履行归还义务,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将可能被强制平仓,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日间交易与日终清算时,投资者归还债务的信息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的负债以日终清算数据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日终清算后数据。

二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或因减持规则、市场流动性等原因无法完成强制平仓,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中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并依法处置以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还会行使进一步的债权追索权。

三十、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将暂停接受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投资者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一、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或违法情形的,证券公司将有权向相关征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可能影响其征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内部信用记录、证券交易所违约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记录及相关征信报告等外部机构征信记录等,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三、融资融券业务相对来说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如果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合同等理解有误,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现行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等原因,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暂停上市、摘牌,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技术原因等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追加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有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密码保管不当、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网上委托、移动终端APP委托、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等,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或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成为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的,有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并终止合同,并注销信用账户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或期间,由于投资者未如实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未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违反监管规定或与证券公司的合同约定,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或充抵保证金的,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十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科创板股票正常交易秩序的,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证券交易委托关系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十四、投资者若开通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科创板交易权限,在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由于科创板股票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板块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股价波动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2、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交易科创板股票时,证券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

(1)信用账户的提取线、安全线、警戒线、追保线、最低线;

(2)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3)科创板集中度、停牌证券市值、融券权益方案等。

因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物,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

3、因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机制不同于其他板块,股价波动区间通常大于其他板块股票,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警戒线、追保线和最低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立即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科创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板块股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无法确保在具体交易时机、顺序、价格、数量等方面作出最佳选择,可能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幅度偏离,进而扩大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风险。

 

本栏目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栏目中的任何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仅供参考。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任何个人均不会承担因阅读和使用本栏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能持有本栏目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并有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者争取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栏目的版权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