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股期权品种

    市场 深(模拟) 沪(模拟) 沪(正式交易)
    期权标的 深100ETF(159901) 上汽集团(600104) 50ETF(510050)
    创业板(159915) 中国平安(601318)
    300ETF(159919) 180ETF(510180)
    万科A(000002)
    碧水源(300070)
  • 二、合约代码

    序号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1 品种合约 合约代码 共20位,第1至6位为数字,取标的证券代码,第7位为C(Call)或者P(Put),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第12位为“M”,代表月合约序列,第13至18位共六位表示期权行权价格,其中后三位为小数位,第19位表示合约版本号,未调整时为空格字符,首次调整改为“A”,再次调整改为“B”,以此类推。预留第20位 共19位,第1-6位为标的证券代码,第7位为C(Call)或者P(Put),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第12位期初设为“M”,表示月份合约,根据合约调整次数依次改为“A”,“B”等,第13至17为表示期权执行价格,第18、19位预留,技术系统保留第19位
  • 三、合约账户编码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合约账户编码 A股证券账号+标识码(参与人结算账号) A股证券账号+标识码(888)
  • 四、合约账户开立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合约账户开立 从事普通期权交易的投资者仅允许使用单一A股证券账户在多家经营机构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投资者可开立20个A股证券账户,其中仅允许1个A股账户可开立对应的普通期权交易用衍生品合约账户,其他A股账户可用于申请特殊用途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做市、套保等)。 从事普通期权交易的投资者仅允许开立5个衍生品合约账户,单一A股账户仅允许在一家经营机构处开立合约账户。投资者可开立20个A股证券账户,其中仅允许5个A股账户可开立对应的合约账户。
  • 五、账户销户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账户销户 投资者需要注销在不同托管经营机构开立的所有合约账户销户后,才可办理对应证券账户销户 投资者在指定交易经营机构处办完合约账户销户后即可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销户
  • 六、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

    合约盘中最新撮合成交的价格相对于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Max(参考价格×50%,该合约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5 倍)时,暂停连续竞价,进入3 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集合竞价完毕后立即恢复连续竞价;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熔断机制 14:54后触发的断路器在14:57结束,其中14:56-14:57之间为不可撤单断路器阶段。14:57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之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14:54之后触发的断路器,与收盘集合竞价合并,进行一次集合竞价。
  • 七、备兑证券不足处理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备兑证券不足处理 若T日日终备兑证券(含登记在册数量+可用数量)不足,则将不足部分对应的备兑仓转为普通仓,并收取维持保证金。 T日日终通知结算参与人于次一交易日11:30前自平或补券,如未自平或补券,则采取强行平仓。
  • 八、持仓管控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持仓管控 按单一A股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并进行前端控制 按单一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前端控制
  • 九、买入金额限制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买入金额限制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一)该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百分之十;
    (二)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六个月日均持有深沪市证券市值的百分之二十。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一)该投资者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
    (二)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 十、超仓处置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超仓处置 投资者在多经营机构下合并计算超仓,由交易所指定经营机构通知投资者自平,否则由交易所发起强平 按单一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限制开仓及强平处理

    沪市:

    1、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2、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

    3、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4、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

    5、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 十一、结算交收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ETF期权行权交收周期 E日清算,E+2日交收 E日清算,E+1日交收
  • 十二、做市商报价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做市商报价 采用双边报价专用指令(quote)进行报价。Quote报价可自动覆盖,因此做市商更新报价只需要一次申报,quote报价只有一档 使用普通委托(order)方式做市,支持多档报价,更新双边报价最多需要提交4笔订单(撤单两笔,更新申报两笔)
  • 十三、大户持仓报告

    差异事项 深圳方案 上海方案
    大户持仓报告 投资者多处交易,深交所按A股证券账户合并计算投资者仓位,并指定经营机构通知投资者提供资料,并代为汇总报告 由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通知投资者提供资料,并代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