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中心
公示信息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介绍

2006.1.23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立。

2012.7.8 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1.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揭牌

2013.2.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的业务规则的发布

2013.12.30 新增和修订的业务规则的发布

2014.5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切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做市商转让、竞价转让
交易时间 09:15至11:30 13:00至15:00
交易单位 1000股及其整数倍,单笔不得超100万股。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1元
涨跌幅限制 无限制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参与条件

机构投资者: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投资者:

(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办理

投资者在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前需在我公司所辖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在营业部为您开通交易权限时:

1、自然人投资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投资经历证明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3、已在其他券商参与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投资者可前往原券商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托管至我公司席位:724000。